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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律师说法]【第十三期律师说法】离婚后改孩子姓氏,谁是谁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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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】


杨先生与李女士2006年结婚,婚后生有一子小杨。婚初双方感情尚可,但由于杨先生嗜酒成性,醉酒后经常摔打东西,甚至殴打李女士。李女士最终不堪忍受多年的摧残,于2013年3月向法院诉请离婚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,婚生子小杨归李女士抚养,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。离婚后,为了忘记那段惨痛的过去,李女士决定更改孩子的姓氏。2013年5月,李女士未经过杨先生的同意,到派出所将小杨的姓氏改为李。杨先生得知后,认为前妻未经过自己的同意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,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,要求李女士恢复孩子的原姓氏,但遭到拒绝,于是起诉到法院,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。杨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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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沙发   发表于: 2016-03-02 14:20

【解析】


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,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,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。既然小杨已经随了父亲的姓,未经杨先生同意就不得擅自更改。


《婚姻法》第22条规定:“子女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”,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,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、夫妻平等的原则。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,既然小杨已随了其父姓,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。《民法通则》第99条规定,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。从中可看出,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,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。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,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,所以,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,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。也就是说,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,方可变更其姓氏,李女士未经杨先生的同意,擅自将孩子更名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

——明洲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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